我需要签证吗?
属下列之一种情况的外国公民来华可以免办签证:
一、双边协议。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或达成的双边协定或协议,部分国家符合特定条件人员来华可免办签证。具体信息,请查阅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二、直接过境。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
三、72小时、144小时机场过境免签
实行72小时免签过境的机场有:截至2016年8月22日,北京首都机场、广州白云机场、成都双流机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桂林两江国际机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厦门高崎国际机场、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青岛流亭国际机场、长沙黄花国际机场。需要具备3个条件:属于下列51国公民;持有本人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72小时内已确定日期及座位的前往第三国(地区)联程机票;自某一个允许过境的机场过境前往第三国(地区)。
144小时过境免签条件:自2016年1月30日起,下列51国公民持本人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144小时内确定日期和座位前往第三国家/地区的联程机票,可免办签证自上海海(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吴淞口国际邮轮港)、陆(上海火车站)、空港口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或者南京航空口岸(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杭州航空口岸(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任一口岸入境或出境,在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免签停留144小时。
欧洲国家共37个: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俄罗斯、英国、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美洲国家共6个: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大洋洲国家共2个: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国家共6个:韩国、日本、新加坡、文莱、阿联酋、卡塔尔。
**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申请人向边检机关提出免签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有变动,请以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wgrlh/lhqz/cjwdn_660600/t1175678.shtml)、移民管理部门、相关机场网站最新通知为准。
四、前往珠三角、海南岛、桂林团体
1、持与中国建交国家的普通护照已在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经在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组团进入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市所辖行政区)旅游,且停留不超过6天,可免办签证。上述团组赴汕头旅游,如直接从汕头出境,活动范围不超出汕头行政区域的,亦适用上述政策。
2、下列59国公民持普通护照赴海南旅游,由在海南设立的旅行社接待,可从海南对外开放口岸免办签证入境,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停留30天: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挪威、乌克兰、意大利、奥地利、芬兰、荷兰、丹麦、瑞士、瑞典、西班牙、比利时、捷克、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哈萨克斯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阿联酋、卡塔尔、摩纳哥、白俄罗斯。
3、东盟10国(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新加坡、文莱、菲律宾)旅游团(2人及以上),由广西桂林市旅游主管部门资质审定的旅游社组织接待,从桂林机场口岸整团入出境,可免办签证在桂林市行政区停留不超过6日。
五、持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者。APEC商务旅行卡相当于5年多次签证,持卡人可凭旅行卡及与该卡相一致的有效护照,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多次进入中国境内,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不超过2个月。
六、持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居留许可。
七、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者。
* 上述享有免签证赴华人员如因工作、学习、家庭团聚、长期探亲、定居等事由以及常驻中国记者,均需在赴华前办妥Z、X1、Q1、S1、D、J1相应签证。
申办流程
一、在线填表。所有签证申请人请登录https://cova.mfa.gov.cn在线填写签证申请表,填写完毕后,请打印出确认页和签证申请表(共7页),并在确认页及申请表第九项签字。本人签字后与其他签证申请材料一起递交。
请仔细核对申请表中填写的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M,F,X2签证申请人填表时,请完整填写表格第6.2项“中国境内邀请方/联系人或组织”,须填写中国邀请公司的公司全称。
二、在线填写签证申请表后,即可持签证申请材料前往使馆领事证件大厅递交申请,无需再通过预约系统预约。请在任一工作日上午9:00-11:00(法定节假日除外)持签证申请表、护照和相关材料到使馆领事证件大厅排队取号,等待窗口叫号办理。
三、使馆领事证件大厅地址:2nd Floor, the World Center, 330 Sen. Gil J. Puyat Avenue, Makati City, Metro Manila
咨询邮箱:manila_inq@csm.mfa.gov.cn
咨询电话:0927-5029218(英语、他加禄语,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
基本申请材料
一、护照:原件和资料页复印件。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如申请人持有旧护照,须一并提供。
二、签证申请表及确认页:请登录https://cova.mfa.gov.cn在线填写签证申请表,填写完毕后,请打印出签证申请表和确认页,本人签字后与其他签证申请材料一起递交。
三、照片1张:小2寸(48mm×33mm)6个月内近照、正面、彩色、免冠护照照片1张。详细照片规格要求请见附件《中国签证申请相片规格要求》。
四、在菲律宾合法停留、居留证明(适用于在菲律宾的第三国公民)。
五、原中国护照或原中国签证(适用于曾有中国国籍,后加入外国国籍者)。
六、除上述五项基本材料外,还需按照下表提交所申请签证类别对应的申请材料:
签证类别及申请材料
| 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
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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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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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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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交部新闻司签发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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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交部新闻司或有关单位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
| 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
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往返机票以及酒店订单等,或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二)被邀请人行程安排信息:抵离日期、旅游地点等; (三)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邀请人的中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护照及中国合法居留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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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二)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三)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
| 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赴华居留(超过180日)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
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函件,邀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家庭成员关系原件和复印件。因寄养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寄养委托书,委托人护照,亲属关系证明,寄养受托人同意函及身份证复印件,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还需儿童出生时中国籍父母在境外定居证明复件印。 |
| 发给赴华短期(不超过180日,含180日)探亲人员,申请人系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的亲属。 |
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函,邀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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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
| 发给申请赴华长期(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
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邀请人身份证件(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
| (一)发给赴华短期(不超过180日,含180日)探亲人员,申请人系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 (二)发给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
(一)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复印件,邀请人身份证件(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二)赴华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
| 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
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原件及复印件。 |
| 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学习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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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扫描打印件、传真件均可);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商务部门签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性文艺演出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信》(扫描打印件、传真件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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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赴华短期工作需按《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要求申请签证,详情请见附件。
上述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二)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三)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指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等。
其它要求
一、首次赴华者。除基本申请材料外,还请根据个人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最近6个月银行存款证明及银行出具该证明的收费收据
(二)纳税证明(BIR-stamped income tax return form)
(三)在职证明(写明收入和工作年限)
(四)商业登记证明(如申请人为个体经营者)
(五)职业身份证(Professional ID)、学生证等(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
(六)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经济状况、就业或学习的材料(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
二、原中国护照:在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出生的外籍华人,第一次申请中国签证,须提供原持中国(含港澳台地区)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延期页(如有)复印件。无需提供上述(一)材料。
三、原中国签证:如曾获得中国签证,须提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如签证在旧护照上,还需出示旧护照。
四、更改姓名证明:如果新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与原护照不一致,须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五、第三国公民申请签证:须提供在菲居留、工作、学习的有效证明。临时来菲第三国公民应在本国提前办妥赴华签证。情况特殊并持有本人身份和职业等证明材料的,领事官员将依个案决定是否从颁发签证。另需提供护照上的菲律宾签证、入境章复印件。
六、赴西藏旅游:申请人可参加当地被授权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赴西藏旅游。如果以散客形式前往西藏自治区旅游,须事先与该自治区旅游局联系(电话:0086-891-6834313,传真:0086-891-6834632),并提供该局出具的书面通知。
七、特种旅游者:如徒步、骑自行车、骑马、探险、热气球等旅游者,需提供中国“被授权旅游单位”出具的“旅游邀请函”。
签证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本人到使馆证件大厅递交申请材料并采集十指指纹。
*免采指纹人员可委托他人递交签证申请。
(二)申请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除节假日外的星期一至星期五。
(三)不接受邮寄申请。
(四)如领事官员认为需要面谈,申请人须前往使领馆接受面谈。
(五)使馆领事证件大厅地址:2nd Floor, the World Center, 330 Sen. Gil J. Puyat Avenue, Makati City, Metro Manila
咨询邮箱:manila_inq@csm.mfa.gov.cn
咨询电话:0927-5029218(英语、他加禄语,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
签证费(单位:比索)及办理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实时更新)
(一)正常办理 (第4个工作日取件,自受理申请之日算起)。
(二)加急(第3个工作日取件),每个签证加收1100比索。
(三)特急(第2个工作日取件),每个签证加收1700比索。
(四)取证时交费,仅接受现金。
(五)首次申请赴华签证的,以及申请M F X1 X2和Z签证的,因需要一定审核时间,不提供加急或者特急服务。
申办签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如实、完整、清楚地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须本人亲自签署(未成年人可由父母或监护人代签,并注明双方关系)。
二、申请材料须真实而齐备。伪造材料或材料不全者,将被拒绝办理。
三、如实回答签证官员的询问。
四、根据中国有关法规和国际惯例,领事官员有权要求申请人出示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并有权拒发签证而无需说明理由。
五、领取签证时,申请人有责任核对签证内容。发现疑问应当即提出。
六、“J1”、“S1”、“X1”、“Z”签证均为3个月、1次有效,申请人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
七、乘务“C”字签证仅供当事人执行任务使用,非因执行航行任务或执行任务后因私需要继续在华逗留的,需另行申请相应签证。当事人只能随机(车、船)同时入出境。不能同时入出境者,应另行办理相应种类签证。
八、下列情况所导致的后果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请注意避免:
(一)未如实填写签证表格、签证表格填写不完整,或申报情况不实,而导致签证被拒绝受理的;
(二)护照、照片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签证官员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而导致签证被拒绝受理的;
(三)过早申请签证导致签证过期失效,或因故来不及办妥签证,而被拒绝登机或入境的;
(四)签证办妥后由于自身安排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签证失效而不能使用的;
(五)来华前未检查签证次数、有效期、停留期、护照有效期,而导致被拒绝登机或入境的;
(六)其他由于申请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签证不能使用的。
中国签证有关用语含义
一、签证的入境次数,是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
二、签证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
三、签证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
五、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
六、“被授权旅游单位”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