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征收的税——可以定义为由于与就业、商业或职业无关的因素而导致的财富增加。
哪些资产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菲律宾只有两种资本利得税 (CGT) 来源:
1. 出售未通过当地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国内公司 (DC) 的股票作为资本资产持有:指除证券交易商以外的纳税人持有的所有股票和证券。
不适用:如果股票的出售是由以下人士进行的,则资本利得税不适用
- 证券交易商;
- 共同基金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和
- 根据特别法豁免的其他人。
税率:如果卖方是国内公司或个人,则为税基的 15%。如果卖方是外国公司,则为 5% 和 10%。
税基:是净资本收益,即售价/公允市场价值(减去销售成本)超过股份成本的部分。
成本/公允市场价值的确定:股票在出售时的价值应为公允市场价值。在确定股份价值时,应使用调整后净资产法,将所有资产和负债调整至公平市场价值。调整后资产减去负债价值后的净额即为权益的指示值。
出售时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应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 专员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
- 省和市评估员确定的价值表中显示的公平市场价值
- 由独立评估师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
出售股票期权被视为出售不通过当地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DC 股票
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股票:如果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则无需缴纳CGT,但需缴纳售价1%的股票交易税。该税构成了此类销售的最终税,因为《税法》规定,该税应免征所得税。因此,此类处置产生的任何收益将不再包括在纳税人的总收入中,需缴纳常规/累进所得税。
但是,如果股票虽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通过场外交易或直接出售给买方,而不是通过该证券交易所,则仍需缴纳 CGT。
不受股票资本利得税的约束- 出售是通过当地证券交易所进行的;
- 股份属于外国公司;
- 股份不作为资本资产持有(例如,卖方是证券交易商);
- 出售导致资本损失。
2. 出售位于菲律宾的不动产根据总售价、BIR 区域估值或物业的评估价值,以最高者为准,对出售不动产的推定收益征收6% 的资本利得税。
见 RR 7-2003确定特定不动产是资本资产还是普通资产。
对于个人而言,不动产包括归类为资本资产的所有不动产;而对于国内公司,唯一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的不动产是土地和建筑物。意思是,机器的销售,即使被归类为资本资产,也应缴纳常规企业所得税。
向政府或其任何政治部门或机构或 GOCC 出售不动产可被视为缴纳资本利得税或普通所得税,由纳税人选择。
出售主要住宅出售自然人的主要居所,其所得款项自出售或处置之日起 18 个日历月内全部用于购置或建造新的主要居所,无需缴纳 6% 的 CGT。符合以下要求:
- 出售或处置的不动产的历史成本或调整基础结转至新的主要居所;
- 豁免只能每 10 年使用一次;
- 纳税人在出售或处置之日起 30 天内通知 BIR,他打算享受免税。
如果所得款项未全部使用,则推定已从出售或处置中实现的部分收益应缴纳 6% 的 CGT,具体如下:
应税金额=(未使用部分/总售价)x CGT基数*
*CGT(资本利得税)基数是 FMV(公平市场价值)和售价之间的较高者。
则 CGT 将是上述计算的应税金额的 6%。
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出售的不动产不作为资本资产持有(例如,用于商业);
- 不动产位于国外;
- 出售的不动产是纳税人的主要住所,所得款项已得到充分利用,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
- 出售用于社会化住房或根据 RA 7279 的原始土地;
- 1988年综合土地改革法下的土地转让;
- 由外国公司出售: (a) 由常驻外国公司 (RFC) = 征收 30% 的收益 CIT;(b) 由非居民外国公司 (NRFC) = 收取 30% FWT 的收益。
出售不在菲律宾的不动产居民公民取得的所得,不论分类,均应缴纳普通所得税。
如果是国内公司,它将受 RCIT 或 MCIT 的约束,以适用者为准。
对于非居民或外国人和外国公司(无论是否居民),来自菲律宾境内的销售收益除外。
强制出售不动产:出售是非自愿的事实,例如,根据止赎出售的法院命令,不影响卖方手中财产的分类,无论是作为资本资产还是普通资产,因此须遵守因此适用的规则。
如何在菲律宾申报资本利得税
一、出售未在当地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境内公司股票a.强制性要求 [每份文件的附加两 (2) 份复印件]- 卖方和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 (TIN);
- 正式公证的绝对销售契据/转让契据原件;
- 当地评估师办公室为土地和改良出具的交易时间或最接近交易日期的纳税申报单的核证副本;
- 原件/转让/公寓产权证书(OCT/TCT/CCT)的认证真实副本;
- 至少一 (1) 名受让人宣誓无改善声明或评估办公室签发的无改善证明(如适用);
- 经验证的退货和原始正式收据/存款单作为付款证明;无付款退货,复印件
- 通过 eBlRForms 提交的退货收据;
- 确认收到卖方的销售收益;
- 秘书证明或董事会决议,批准出售/转让不动产,并指明出售/转让契据的授权签字人的姓名和职位(如果卖方/转让人是公司);
- 如果签署人不是转让契据的当事人之一,则交易方的正式公证的特别授权书 (SPA) 原件;
b.对于前几年的销售额 [每份文件的额外两 (2) 份复印件]- 销售/转让/交换契约的认证真实副本;或者
- 由市/直辖市法院书记官或地区审判法院 (RTC) 或公证人注册所在市/直辖市执行法官办公室出具的公证证明;或者
- 国家档案馆公证证明。
c.其他附加要求(如适用)[每份文件的附加两 (2) 份复印件]- 经正式公证的原始特别授权书 (SPA),如果交易/处理转让的人不是交易的一方;
- 如果文件在国外执行,则由菲律宾领事馆提供证明;
- 如果无法从提交的文件中轻易确定区域价值,则由当地评估办公室发布的位置图/附近地图;
- 如果免税,则由国税局局长或其授权代表签发的免税证明/BIR 裁决;
- 法律/法规/法规/等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何时何地归档?BIR 表格 1706 必须提交给卖家注册地的税务区办公室 (RDO),并且必须在销售、易货或交换后 30 天内支付给任何授权代理银行 (AAB) 或税收官员 (RCO)。
这也可以通过 eBIRForms 完成并以电子方式支付。
在房产不止一处的情况下,BIR 还创建了一条“快速通道”
“对于涉及一 (1) 至三 (3) 处房产的一 (1)份销售/交换/捐赠契约所涵盖的交易,纳税人可以根据第 43 号税收备忘录通函 (RMC) 使用‘快速通道’- 2018 年,经 RMC 第 107-2018 号修订。两万比索 (P 20,000.00) 及以下的付款应以现金支付,而两万比索 (P 20,000.00) 以上的付款应通过经理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给对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RDO 的 RCO被转移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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